在当前,我国的金融市场上,除了正规的银行等金融融资借贷机构外,还充斥着大大小小、形形色色各种不同的民间借贷机构。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监管难度大,受各种主观、客观的因素制约较多,因此,各种民间借贷机构纷纷在网络的大潮下,各拉大旗,占山为王,意欲分到市场经济的一块蛋糕。
在这样的背景下,民间借贷机构的监控和管理也逐渐成了一个社会重大问题,在某种层面上,甚至是法律上的一块空白,形成了真空。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,早进行了严格规定,但在市场经济下,某些民间借贷机构,眼中只有“钱”看不向“前”看,为了短暂的暴利,毫无职业准则、毫无道德底线、毫无法律意识,不惜以违法为代价,进行一系列违规操作,如网上吵得沸沸扬扬的校园裸贷就是最典型的例子。不良借贷机构,为了牟取更多利益,泯灭人性,误导涉世不深的学生高消费,对其高利率,利滚利,债务雪球越滚越大,甚至导致多起家破人亡的事故,极大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,同时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风险隐患,严重的已构成犯罪。
一直以来,不良民间借贷机构就是盯着法律在某些领域的“有心无力”监管不足,打“擦边球”,为挣钱不择手段,误导消费者,这些年来,牟取了巨大利益。但随着国家对民间借贷机构的监控加严,从今以后,这些不良民间借贷机构的“好”日子恐怕要走到尽头了,从国家最高院传来消息,从2018年开始,对于与民间借贷机构相关的某些债务,法律给予了明文规定,极大肃清了市场风气,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
一、砍头息
顾名思义,砍头息是指,借条上的借款数目和实际借出的数目之间的差额。举个例讲,在众多的民间借贷案件中,受害人往往借5000,借条上也清清楚楚的写的是5000,但拿到手的可能就只有4000,那么这1000就是砍头息。可以说,砍头息是一种赤裸裸的剥削。
为此,国家《合同法》第200条规定: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
二、超过法律规定允许的利率利息部分
不良民间借贷机构之所以导致那么多恶性借贷案件发生,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高的离谱的利息,利滚利,俗称滚雪球,越滚越大,让借款人怎么也还不完换不起。对此最高院也作出了明文规定: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;年利率24%——36%的,年利率超过24%的部分,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,选择支付或者不支付。
三、因赌博引起的赌资借条
赌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,因其本身都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,故与其相关的因赌博引起的赌资借条,无论金额大小,法律统统认定无效。
四、因感情问题引起的借条
感情的世界,当事的双方两人都说不清,会有亲春损失费、分手费之类的名目,这属于个人的行为,在法律上既没有依据,更不乏界定,因此这类借条,法律也认定无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