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,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,即必须为一定行为(作为或不作为)的司法上义务。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,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,否则即失去意义。
(2)债权和物权不同的是,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,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,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。
(3)债权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、无因管理、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;
(4)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、提存、抵销、免除等。